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-精选


(资料图)

太平洋(601099)于5月24日发布公告称,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《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》(〔2023〕12 号),原文如下:      “经查,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:一是 5 人未取得分析师资格,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,其中 4 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均注册为‘一般证券业务’;1 人既未注册为‘证券分析师’,也未注册为‘一般证券业务’。二是合规审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已关注到某员工的证券分析师资格问题,但迟至 2022 年 4 月 8 日,该问题仍未解决。三是抽查的个别研究报告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,个别研究报告数据计算有误。四是公司《研究院撰写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》第 64 条将‘公司评级’根据‘个股相对大盘涨幅’情况分为 5 级,抽查的 2 篇研究报告也均在报告的尾部引用该评级,但‘大盘涨幅’并未明确指明为何种指数。五是抽查的某研究报告由撰写人提交后,组长于当日同一时间通过审核。      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 195 号,以下简称《高管办法》)第三条规定,违反了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20 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第三条、第五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,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》(证监机构字〔2003〕260 号)第五条规定。根据《高管办法》第五十一条、《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,你公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,采取措施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,认真落实监管要求,严肃内部问责,并于 2023 年 6 月 30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问责工作、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。     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”     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,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相关决定,加强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。目前,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,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

潇湘晨报综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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